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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庭败内地公司 Ipad商标不保
    添加时间 2012-09-02 11:33:36  浏览次数 1345 次

    在国内销售火爆的苹果平板电脑iPad或将遭遇商标纠纷的麻烦。本网获悉,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已经于12月5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一方败诉。

    据了解,“苹果”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00元,由两原告承担。这也意味着,今后苹果如果要继续在国内使用iPad商标可能会面临巨额的商标使用费。

    分析人士认为,iPad商标目前已经价值高达百亿人民币,苹果肯定不允许这个商标流失,如果败诉了也只能和解。这也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什么在几近破产的情况下要将这宗官司打到底的原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上述两案(两案合并),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前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争议的商标转让协议系苹果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署的,协议所涉及的转让商标共十个,其中包含了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第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iPad注册商标。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胜诉方唯冠公司的主办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才元认为,一审判决是审慎、公正的判决。原告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对我方——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两商标权属人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得到我方授权、也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却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我方的两注册商标作为交易标的物,实属荒唐。

    公开信息显示,自2010年9月以来,苹果在国内销售的平板电脑一直使用的是iPad商标。

    此外,肖才元律师透露,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案件,并将于近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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