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评字(2010)第0958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我方“金苹果”商标应予以维持。本案中,美国苹果公司主张自己是全球闻名的商号,并引证七个引证商标主张和金正公司“金苹果”商标近似;并认为自己的“苹果APPLE”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应给予特别保护。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支持其主张。
据我司代理本案的李律师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是否适用《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条款和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条款,其中“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主张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