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行业新闻
     
    首页 > 行业资讯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商标?
    添加时间 2013-01-10 08:22:01  浏览次数 2149 次
    “王老吉”凉茶品牌商标之争、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诉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侵权、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纠纷……近年来,随着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或个人对于商标专用权的重视与日俱增,各式各样的商标侵权官司此起彼伏。社会各界不断呼吁修改现行商标法,以更好地遏制商标侵权现象。

     

        2012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回应了这一社会需求。

     

        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正。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有必要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哪些方面?针对公众关注的驰名商标认定、“傍名牌”等问题有何具体规定?如何有效遏制商标侵权?

     

    对驰名商标只做事实认定而非质量认定

     

        近年来,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不断,驰名商标乱象丛生。不少企业利用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相互攀比、误导消费者;一些企业为获取驰名商标保护,不惜虚构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案件;一些地方政府以奖励或补贴支持、鼓励企业主动寻求认定驰名商标;一些行政、司法机关认定标准不透明、程序不公开……

     

        “这些情形导致许多地方、企业和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不满意,驰名商标被错误理解为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权商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黄汇表示。

     

        黄汇指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熟知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采取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企业商标在争议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发生跨类保护的效力,即在不同类别产品上禁止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但是,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得到国家承认,误导了消费者。”周伯华说,“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

     

        为此,草案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此外,针对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傍名牌”现象,草案明确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增加声音等要素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声音也能做商标?

     

        不少人还对恒源祥“羊羊羊”的经典广告印象深刻,整支广告的内容就是一个童声不断重复“恒源祥,羊羊羊”6个字。尽管这样的广告形式引起了极大争议,却不可否认地让人们通过声音记住了这个品牌。

     

        实际上,现在以声音作为商标要素的情形越来越多,要求对其进行专有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草案还将以往“一标一类”的申请方式改为“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即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这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是个好消息,可以减少注册费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杨延超表示。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规定,一枚商标注册的费用为1000元,再加上代理公司的代理费,一枚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费用一般为1500元至2000元之间。如果按现行的“一标一类”注册,企业要注册多类商标,就面临近万元的花费。“这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自然不成问题,但对于注册资金总额只有数万元的小微企业来说,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杨延超说。

     

        一些小微企业主表示,在房租、人员工资、原材料购买等都还面临资金压力的情况下,实在无力在商标注册上花费更多。

     

        杨延超认为,修改草案明确“一标多类”,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只选择一个类别进行注册,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他类别被同行业抢注的困境。

     

     减轻举证负担并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由于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较少,不少企业的商标被他人盗用后,依法维权时经常面临得不偿失的窘境。

     

        为此,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至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现象,草案参考国外相关做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草案还将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不过专家对此指出,提高到100万元,看起来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但考虑到10多年来的通胀因素,当前100万元的赔偿力度还不及2001年修改时50万元的赔偿力度。“希望能加重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黄汇说。(

         
     
     
    关于我们
      鹏帆介绍
      企业文化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代理服务
      商标查询
      商标代理
      版权代理
      专利代理
    服务与支持
      010-65882716
      商标商城
      知识问答
      政策法规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