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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两岸商标法修改 扩大注册客体 加重处罚侵权
    添加时间 2012-11-07 14:50:39  浏览次数 1205 次
    在昨天的“2012海峡两岸商标研讨会”上,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华商标协会、台湾智慧财产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就双方关心的商标使用、商标侵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其中,两岸商标法的修改动向颇为引人关注。

      两岸商标法均多次修正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商标注册、使用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对商标法陆续进行了修正。据介绍,今年7月1日,台湾地区施行了新的商标法,新增了26条法律条文,修正了71条法律条文,扩大了商标注册保护客体。

      大陆的商标法自1983年出台后,曾在1993年和2001年进行过2次修正。今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商标法修正草案,商标法将进行第三次修正。修正草案中扩大了商标注册客体和注册方法的范围;对于相关保护措施做了明确规定,比如防止权利人滥用救济措施、明确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原则;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声音、气味也能注册商标

      从两岸商标法的最新修正情况来看,扩大商标注册的客体都是修改的重要内容。说起商标的形式,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某种图案或文字,是可以看到的实体。然而在第三次修订的大陆商标法草案中,删除了对商标可视性的要求。中华商标协会负责人原琪说:“以后,声音也可以用来注册商标,这就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此外,草案还放开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这在以前都是被禁止的。“新增的‘一标多类’申请也是此次修正的亮点。”原琪说,因为商标注册是要对应到某个产品类别的,以往企业要想给多个类别的产品注册同一种商标,就要递交多份申请,这对企业来说就很麻烦。“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企业要注册45个类别的产品就要写45份申请。”但按照新的修订草案,企业只要写1份申请就可以了。

      在商标注册客体方面,台湾地区走在了大陆的前面。台湾2003年修正的商标法就已经包含了声音类商标,其规定“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体”都可以用于商标注册。“在去年6月29日最新修正的商标法中,我们对商标注册客体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台湾商业总会智慧财产委员会委员李淑美说,在台湾最新的商标法中,商标被定义为“任何具有识别性的标识”,声音、动态、全像图等都可以用来注册商标。“因为我们用了开放式的规定,所以某种特定的、有识别性的气味也可以当作商标来注册。”

      多次侵权将加重处罚

      大陆的商标法修正草案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注册阶段,草案重新架构了商标异议程序。”原琪说,以往企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任何人都能以任何理由对其提出异议,这样一来,企业的竞争对手就可能出于恶意排挤的目的提出异议案件,阻碍企业正常注册商标。“因为异议太多,有的企业注册一个商标要用36个月。”但在修正草案中,异议提出人和异议理由都有了严格限定,“这就从根本上减少了恶意异议的数量。”

      在商标保护方面,修正草案提出,对3年未使用拟撤销的商标,持有人如提出异议或寻求救济,在此期间商标仍然有效,从而填补了以往这方面规定的空白。草案还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除了着重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外,对5年内有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也将加重处理,商标侵权赔偿额由原来的最高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如伪造文件、诋毁商业对手等,将停止其商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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