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10)商标初审期号1234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省体院”与我司代理的异议人沈阳某公司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省体大院”等商标构成近似。
鹏帆律师团队在每一案件上报前期都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代理“省体大院”成功维权案顺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