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一、二经知识产权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复审的茶、调味品、袋装茶叶、花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蜂蜜、面包、米、谷类制品、面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面包、米、谷类制品、面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