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是指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度逐渐降低甚至失去显著性,从而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经审查,被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8类商标在“拉拉队用指挥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注册前具备显著性,在注册之后演变成为“拉拉队用指挥棒”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之情形不符。
综上,我局认为。上海小吉鸭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我局决定:回上海小吉鸭文具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8056093号第28类“太空沙”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