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争议商标“天海藏”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文字完全相同。同时,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在十个月的时间在18个类别商品上共申请注册6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包括第64932373号“展望可爱多 ZW·KOIDO”、第*****705号“斯维诗”、第*****059号“纽西之谜 GEOSKINCARE”、第*****639号“古越龙山”、第****685号“徕芬”(已转让至案外第三人)、第****5828号“OLAYKS”等多件与他人高知名度、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认定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而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由此足以推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强显著性的意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
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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