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在2018年7月27日已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957号“贵喜贵”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再次注册,因而其注册并无不当。且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我局决定:第******942号“贵喜贵”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