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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答辩】浙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 2024-09-20 09:20:25  浏览次数 34 次

    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决定:第*******43号“中康爱家”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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