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