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引证的第34454350号“JOY及图”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子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该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9438号“JOY”商标、第38832690号“JOY商标、在先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第69170347号“JOYFUL”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显著识别部分“JOY”,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洗衣粉;洗发液;香精油;化妆棉;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外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我局决定:第69785471号“JOYNEYO及图”商标在“洗衣粉;洗发液;香精油;化妆棉;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